卫生室的工作制度范本(通用5篇)
现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卫生室的工作制度范本(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学校卫生工作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根据《学校卫生条例》开展工作,为全体学生服务,每学期初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计划,期末作出工作总结。
二、热情为全体教师、职工和每个学生服务;定期组织学生体格检查,对学生发育和健康状况做出比较评价分析,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三、、有目的有计划的向学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卫生员的培训工作。
四、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蔓延,负责学生预防接种和组织工作。
五、做好教学、体育、劳动、设备、环境、饮食、饮水及个人等各项卫生监督监测;积极开展近视、沙眼、肠道蠕虫、蛔虫、营养不良、贫血、龋齿、齿龈及牙周炎疾病等学生常见病的防治。
六、非医务室人员进入医务室后保持安静,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动及器械或药品;保持室内整洁、整齐,任何人不得在室内吸烟。
七、做好学生常见疾病和一般外伤的治疗救护和转诊工作。
八、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购置常用药品和必备器械,以便实施简便治疗;定期检查药品,注意失效期,医用器械消毒求及时,防止交叉感染。
九、借用医务室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十、做好学校卫生档案内容的分类、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一、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教育学生讲究卫生、自我保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保持身体健康。
二、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我保健能力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对学生常见并多发并流行病采取得力的防治措施。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学生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向学校主管校长汇报学生健康状况和存在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四、学生患病及时就诊,采取登记制度。对于急诊病号不论白天晚上,随叫随到,决不误诊。
五、卫生室医疗设备、药品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无故丢失、损坏药品或医疗器械者,要追纠责任,按价赔偿。
一、医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有高度责任心,对学生热情、关心、体贴。
二、卫生室要保持清洁安静,物品陈放整齐,布局合理,并保持相应的温度和湿度。
三、严格执行无毒技术操作原则,防止交叉感染,室内定期消毒,器械浸泡液定期更换。
四、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使用后的器械先消毒、后清洗、再高压灭菌方可使用。
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填好学生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六、卫生室的服务对象是本校学生,学生患病就诊不得占用上课时间(急诊除外)。
七、教职工患病原则上不在学校卫生室治疗取药,急诊者可在卫生室借用,用后及时归还。
八、常用药品要定期检查,凡过期药品,按规定下柜并及时销毁。对危险药品、毒品要严格保管,确保安全。
九、随时添补常用医药器材,器械摆放有固定位置,定期检修、更换。
十、凡购入药品、卫生器械等要设账目,消耗药品要有记录。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度。
二、主动关心师生的身心健康,工作细心,严禁出错。
三、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四、及时认真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五、做好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规管理。
六、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环境、饮水、饮食、食堂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
七、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及时做好健康档案的整理工作。
八、定期检查教学卫生,配合体育教师对体育卫生定期检查测定,检查和监督班主任做好有关卫生保健工作。
九、协助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工作。
十、做好突发疾病的药品准备和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药品的添置、保管工作,对各位教师的用药情况进行登记,严格掌握药物剂量。
十二、妥善保管好各种医疗设备,防止损坏,并负责卫生器械的维护工作。
十三、规范地做好卫生室的环境卫生工作。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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