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为规范总务处员工日常管理,增强员工员工劳动纪律性和组织性,保障学校正常的 工作秩序,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总务处管理状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婚、产、丧、假按华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时间擅自离岗30分钟内,通报批评,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按旷工处理。
3、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恶劣,有师生投诉三人(次)以上者,经调查属实者, 内部通报批评并罚款30元/次。
4、员工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打牌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罚款50元。
5、不能及时完成处工作任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6、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和上报,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评 优资格。
1、上班时间发现电话聊天等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次罚款20元。
2、交接班无记录,或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双方责任人处罚10元。
3、做好宿管值班室及责任区的打扫和保洁工作,否则,一次处罚10元。
4、对宿舍内公寓物品有保管和监督的责任,若发生人为损坏、丢失,宿管人员找不 到责任人的,由其按现行价值赔偿。
5、未登记非正常时间或非正常人员出入登记的,一次处罚20元。
6、对突发事件(如学生打架、失火、生急病、偷盗等),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措施 的,一次处罚5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7、宿舍内乱接电源插座的,未及时教育和采取措施的,一次处罚20元。
1、上班时间应在自己的责任区范围内,或总务处指定场所,否则按离岗、串岗处理 。
2、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处罚10元--20元。
3、工作上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的,给予提出批评。
4、所管辖区域内垃圾不能按时清理,违者处罚5元--10元。
1、员工应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服从工安排一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掉离工作岗 位。
2、员工因个人原因维修不及时,给予通报批评,不及时维修,导致学校学院财产受 损失的,按价赔偿。
3、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使自己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调 离岗位。
4、违章操作,所管辖范围有安全隐患,但未酿成事故,通报批评。
5、因渎职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6、出现长流水与长明灯现象,属维修问题(如有材料而没按时维修)对相关责任人 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7、不及时申报维修材料,影响维修工作的当事人每次罚款20元。
1、不按规定定时对锅炉进行维护,造成锅炉不能正常工作的.,通报批评,三次以上 每次罚款50元。
2、不能按时供暖,通报批评。
3、供应的开水达不到规定的温度,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元。
4、不按时巡查管道,管道泄漏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 相应的处罚。
5、因渎职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1.应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若不相符,一次处罚10元。
2.若保管不善造成物资失窃、损坏的,按价赔偿。
3.每月底未清查盘存的,未上报《物资盘存表》的,一次处罚10元。
4.仓库物品不得私自外借,发现一次处罚50元。
5.对盘盈、盘亏、积压物品,接近过期的物品、报废的物资材料没有及时反馈,又 无情况说明的,造成损失一次处罚2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6.若玩忽职守,对进出库物资验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出,除追 回损失外,另处罚50元,并视情节处理直至辞退。
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强化法制、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学生违反纪律,依据情节、性质及影响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类十级处理或处分:
①口头检讨;
②书面检查;
③班级检查;
④大会通报批评;
⑤大会口头警告;
⑥警告处分;
⑦严重警告处分;
⑧记过处分;
⑨留校察看处分;
⑩开除学籍。其中⑥至⑩类处分,如没有被撤销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违反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所列各条都以学生虽犯有错误,但尚未触犯刑律而论。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一经查出,由班主任视其情况,责令其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班级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进行大会通报批评或大会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上课间操拖拉,做操不认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认真的;
4、不按规定午休、晚休的;
5、未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
6、不按规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厅就餐时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动佩戴校徽、插队或乱站窗口、大声喧哗或顶撞管理人员、浪费粮食、不爱护公物、擅自触摸调节装设在餐厅的电器设备、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等;
8、在校门口搭乘三轮车,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9、在校园周围50米内买零食,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10、不遵守自习课纪律的;
11、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动)纪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大会通报批评、大会口头警告处理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未经学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门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吃零食的;
4、为他人起绰号,污辱、诽谤他人,语言不文明的;
5、践踏草坪、乱抛纸屑、随地吐痰的;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上课间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损坏公物,浪费水电,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从严处理;
8、考试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厅混吃的;
10、进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园内乱骑车的;
11、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10节以上的;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13、攀爬墙头私自出校门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学校黑板、橱窗及戗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对其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2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3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3、吸烟、打牌、看不健康书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的;
7、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组织、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学生不服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对学校的处分及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满,对相关领导、教职员工或同学有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查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处分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相关书面材料,经年级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德育处审核,最后由校长室批准确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第五条: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同意,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否则处分决定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上一篇:对照准则条例自查报告
下一篇:法制宣传条例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