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下大学院校科研经费的特点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广, 高校也步入到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如何让各高校成为税制改革的受惠群体, 成为高校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文章主要从“营改增”的背景出发, 从高校税负负担、发票管理及会计核算角度分析其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影响, 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举措, 目的是为高校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科研事业的进步谋求更好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营改增”; 科研经费; 高校
我国传统的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18个税种, 且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比较大。传统的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 营业税主要应用于服务业。众所周知, 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在于实行“道道征税, 层层抵扣”, 而营业税最大的弊端则为“重复征税, 不抵扣不退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全球化经济带来的竞争压力, 改变传统的税制结构, 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已成为大势所趋。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起, 上海作为试点区域, 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个领域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月1日起, 中国“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延伸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自此, 历时66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这也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财税体制面临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作为高校, “营改增”之前, 主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计税及扣缴方式比较简单, 而“营改增”之后, 高校全面取消营业税, 改为向国税缴纳增值税, 同时向地税缴纳增值税附加, 计税及扣缴方式等也比较复杂, “营改增”的实施效果及税务负担也因各高校的经营实际而不尽相同。
高校科研经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纵向科研经费, 即由国家、部、省、市等政府机构提供的科研资金项目, 该类科研资金属于财政补贴资金范畴, 不征收增值税;二是横向科研经费, 即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科研资金。为积极应对“营改增”新政的正常实施, 各高校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中也在努力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以确保科研经费尤其是横向经费的正常运转。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影响。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 “营改增”之前, 营业税税率根据税目不同税率为3%~20%不等, “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税率基本按照3%征收, 很明显, “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缴纳相对更少的税负, 这对小规模纳税人是非常有利的。对一般纳税人而言, 税负相比“营改增”以前是否得以减轻, 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增值税可抵扣额度。当有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 纳税人的税负会明显减轻。短期来看, 部分一般纳税人可能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 导致其税负负担相比“营改增”以前会有所增加, 但只要纳税人改变思路, 加强管理, 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意识, 加快纳税筹划体系的构建, 努力将合理合法的纳税额最小化, 并利用好税收抵免政策, 从长远来看, 税负自然会得以减轻。
“营改增”之后, 不管对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言, 都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是因为增值税发票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功能, 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 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 一般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 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应该尽可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在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 确保一般纳税人应有的收益。同时, 财务人员应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得虚开发票, 更不得开具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发现已开发票与事实不相符,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否则, 将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风险与危机。
另外, “营改增”也对发票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抵扣前必须先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且须每月到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和申报之后方能进行抵扣。否则, 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则会根据相应的罚则条款对纳税单位进行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的, 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这不仅对高校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也直接影响到科研经费发票的正常抵扣。因此, 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科学管理和使用, 预防各种增值税发票的不规范开具造成的`涉税风险及给科研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带来不便。
“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的影响也显着增加, 主要表现在会计科目及税额的核算上。为了更详细直观地反映科研经费所涉税额的征缴情况,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对应交税费下设多个明细科目, 包括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如果出现预交增值税额后科研经费未到账的情形, 还应设置三级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 或者多交了增值税的, 应设置“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明细科目越详细, 越能直观反映科研经费的进出项情况及税额的征缴情况, 与此同时也给会计人员精准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在进行“营改增”纳税角色转换过程中, 难免出现诸多不适应不熟悉的状况, 因此财务部门应该做到及时完善与之配套的管理体系, 尤其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管理状况和高校实际的税收情况适时调整充实财务人员队伍, 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和水平。
首先, 财务人员要加强“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准确掌握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入账—抵扣—管理等程序, 特别是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 要清楚此类票据应如何进行认证、申报等工作, 如何申请使用税收减免的税政策规定, 财务人员要尽可能地熟悉掌握好国家的财务税收规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为高校科研经费及科研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 财务人员要向本单位各部门、各院系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各部门、各院系应配备专门的科研财务秘书, 财务管理人员可直接对接科研财务秘书, 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其进行专门的财务、税务等知识的培训, 目的是能够将科研经费负责人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 专心投身于自己的科研事业当中, 这也有助于将科研财务及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提高高校的科研研发效率及科研收入能力。
首先, 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络, 及时掌握各税收相关政策及抵免办法, 既要协助税务部门监控税源, 预防一切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又要积极向税务部门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科研经费税负。另外, 各高校也要积极将“营改增”所引发的正负效应的变化情况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取得税收政策上的支持, 最终推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次, 要加强同其他兄弟院校的交流与学习, 共同探讨顺应“营改增”的新形势下更好投身科研事业的新路径。一要开源, 鼓励高校教师向各企事业单位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 将高校的科研软实力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二要节流, 各兄弟院校可联合向税务机关争取更好的科研政策优惠, 并利用好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及销售技术、着作权等无形资产,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尽可能地向税务机关争取, 将各种形式的高校科研经费划归为此类服务并立档备案, 以尽最大可能享受科研税收优惠。只有开源与节流并举, 双管齐下, 才能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投身于科研事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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